【原标题】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7月2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举全区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 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推动落实。坚持把提升干部能力和改进干部作风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保证,切实把能力作风建设成效转化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动力。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区,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要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我区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积极推进蓝色粮仓和海洋牧场工程,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立足我区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打造一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集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引导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和扩大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农业交流合作。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及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自治区及市县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全面深化拓展粤桂东西部协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华侨农林场、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用地等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改进乡村治理,常态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区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每年筹备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各级责任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锚定建设农业强区目标,切实抓好农业农村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乡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建设农业强区的头等大事,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设区市、县(市、区)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播种面积,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保护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做好建设、维护与完善农用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或计划)并加强组织实施,持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用地生产功能,改造中低产农用地,推进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确保耕地质量提高。
(四)继续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推进糖料蔗、中药材、水果、蔬菜、茶叶、油茶、蚕桑、食用菌、畜禽、渔业等种养产业和特色林业、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本土乡村振兴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按照规定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招聘)乡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支持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深入宣传八桂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典型事迹,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展。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增加优秀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湾长制,严守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握好时度效,建立健全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坚持县域统筹,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积极探索和推动以乡镇和村民为主体的低成本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新模式。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弘扬践行“浦江经验”,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积极推行“积分制”、“清单制”,全面推行“党建+网格+大数据”乡村治理模式。深入推进清廉乡村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强化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城市、县城、小城镇和村庄协调联动发展,推动不同县域走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推动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养老、文化、体育、育幼、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信息通信、邮政寄递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聚焦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探索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放活使用权等创新机制,盘活用好闲置资源。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富民产业等项目应当优先向农村布局,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单列用地指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创新乡村投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协调一致、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在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日常调整配备时,注重选配熟悉“三农”工作、实绩优异的干部。注重发挥“四个优先”的支撑作用、改革的推动作用、科技教育的引领作用、乡村规划的导向作用以及法治的保障作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村党组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各自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做好本地区乡村振兴各项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在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基础上,还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履行以下具体责任:
(一)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年度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制定落实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强化协调推进,指导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每年主持召开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以上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带头落实党委和政府负责人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乡镇,常态化、长效化开展联系指导。每季度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1次以上,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带头接访下访、包案化解、阅批群众来信。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二)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导乡镇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统筹谋划村集体经济发展,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县委书记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每年主持召开全县农村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以上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每月研究“三农”问题,视工作需要召开协调会、调度会或现场推进会。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乡村振兴工作。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三)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乡村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对接县级部门推进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建好用好已有的帮扶车间和产业园,推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收益监管机制并加强监管;加强对驻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经常听取驻村干部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四)村党组织书记加强政策宣传,组织群众就近就地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参与本村乡村振兴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持续加强乡村治理,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勤劳致富、互帮互助、移风易俗、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大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处理矛盾纠纷。依法办理村民委员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定点帮扶单位应当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粤桂东西部协作工作中,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完善粤桂东西部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拓展粤桂合作领域,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协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水平,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
第十四条 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等,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县党委和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全区通报,并作为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被评定的优秀县,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并对优秀市县在乡村振兴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市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调研督导制度。
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或定点帮扶)制度,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自治区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每年研究定点帮扶村有关工作不少于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到定点帮扶村调研指导、推进工作至少1次,每半年至少有1位分管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到帮扶村调研、协调解决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常性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采取明察暗访、调研督导、会议调度等多种方式,每季度督促指导基层工作1次以上。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每年对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强化乡村振兴督查结果运用,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深入不扎实、问题性质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超出本部门处理权限的问题,应当建立问题移交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严格依照国家乡村振兴的统计体系,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健全容错纠错和关爱激励机制,切实保护全区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抓好本细则的贯彻执行,不再层层制发配套文件,可结合各自实际研提具体措施。市县相关部门的乡村振兴责任,参照自治区部门责任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